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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省、市劳模困难补助金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日期: 2017-12-05 19:45:2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部 作者:吕江

各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阳煤集团工会:

     根据《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和《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16年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费大病特殊困难救助资金2017年春节慰问金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将为省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大病特殊困难救助资金、2017年春节慰问金,为市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条件

(一)省劳模大病特殊困难救助金。

省劳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因医药费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列为申报发放对象。

(二)省劳模春节慰问金。

申报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的对象为: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级劳模。

(三)省、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申报发放对象:

1.劳模本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定县、盂县1420元,郊区、城区、矿区、开发区1620元)或失业、下岗、无固定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劳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452元,农村低保258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劳模本人及其所抚养和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病医药费自付部分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因意外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发放程序

(一)劳模向所在单位工会(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生活状况调查表》。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要按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审核条件,严格审核申报的困难劳模;

(二)申请各项困难补助的劳模,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在职劳模)、社保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退休劳模)、村委会或社区(农民或居民劳模)关于本人月平均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明;

2.本人或本人所抚养和赡养的直系亲属患病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的复印件;

3.子女就学证明及就学费用单据的复印件;

4.下岗失业证明;

5.意外灾害鉴定报告;

6.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省困难劳模提供);

7.劳模本人的工行储蓄卡正面和身份证复印件(请复印于一张纸上,劳模本人以外的工行储蓄卡无效)一份。去年已提供、现仍在使用的,不需再提供。

(三)省劳模所在单位工会(村委会或社区)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其困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写出公示报告,在相关《生活状况调查表》上加盖公章后,将其和公示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工会;

(四)经逐级申报审查盖章后,由县区、产业、阳煤集团工会填写省、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表》和《省劳模大病特殊困难救助金申报表》、《2017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申报表》,将其和审核盖章后的相关《生活状况调查表》和其它材料一并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发放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大病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省劳模春节慰问金和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费,帮助劳模解决生活困难,是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劳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会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此通知传达给每一位所辖劳模,并认真审核申报回的每一位困难劳模,在相应表格上盖章认可,并逐级上报。

(二)各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工委、阳煤集团工会请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产业《省、市劳模生活状况调查表》、《省、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表》、《省劳模大病特殊困难救助金申报表》、《2017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三)劳模中因违纪违法已接受党纪政纪或司法处理并符合撤销荣誉称号条件的、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司法立案审查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失去联系的,不纳入上述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大病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省劳模春节慰问金,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费使用范围。

 

附件:附件2016年省、市劳模困难补助金申报发放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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