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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日期: 2017-12-05 19:45: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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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五一”前召开2015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5]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及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凝神聚集发力、团结稳定鼓劲,更好地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推荐评选范围:2010年以来,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推荐评选名额:今年全国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其中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8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一般应获得过省部级荣誉称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六大发展”和煤炭产业“六型转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法治山西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抓好安全生产,推动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关于名额和结构比例的要求,在我省推荐的85个名额中:1、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推荐名额总数的35%(即不超过29名),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20%(即不超过5名),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2、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推荐名额总数的45%(即不低于39名),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57%(即不低于23名),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人选的20%(即不超过7名),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应有一定代表。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参加评选;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3、农民人选不低于推荐名额总数的20%(即不低于17名),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人选的20%(即不超过3名),农民工不低于农民人选的25%(即不低于5名)。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选推荐。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实行所在单位、省级和全国三级公示。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所在单位公示。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的原则。我省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的程序进行。各市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在基层评选的基础上,由各市总工会进行实地逐个考察和审核,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办公室。省直机关、省级产业的推荐评选工作,由省直机关和省级产业工会负责组织并审核,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党组或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党组(党委)负责人签字后,报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办公室。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办公室对各市和省直机关、省级产业工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办公室初选审查后形成初选名单,报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讨论通过,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初审。农民工由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省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同意后推荐。

(五)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获得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推荐审核工作分推荐初审和推荐复审两个阶段进行。

(一)推荐初审阶段:在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市、省直机关和省级产业工会要将所推荐人选的初审材料于4月1日前报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办公室(电话:8380545、8380548),具体包括:2015年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2)、2015年全国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3)和5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及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10份(含电子版;邮箱:jingjibu2014@163.com)。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根据推荐评选范围、条件和结构比例要求,对各市、省直机关和省级产业工会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我省拟推荐的人选,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二)推荐复审阶段:经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初审同意后的我省推荐人选,要在《山西日报》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全称)、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填写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5份,经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公示期间对被推荐人选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对推荐人选复审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党中央、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1万元奖金。

七、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2015年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筹委会,筹委会主任由省委副书记楼阳生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常委、副省长付建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田喜荣担任,成员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等各项工作。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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